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审批、设计、施工行为,由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违法建设,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拆除、没收等处罚,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凡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再给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任何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二)对违法审批,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章设计、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