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市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居民)建房、乡镇企业建设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所有的建设项目由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