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微波通道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