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除交通附属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在20米范围以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