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在规划绿地、公园、广场、河洪道内严禁修建与绿化、公园、广场、河洪道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洪道上严禁覆盖建筑物。

在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内禁止新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