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在规划绿地、公园、广场、河洪道内严禁修建与绿化、公园、广场、河洪道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洪道上严禁覆盖建筑物。在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内禁止新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