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干道两侧和广场、公园、重要公共场所周围,不得修建垃圾台、锅炉房、烟囱、有污染的厂房等影响环境和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