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重点区域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填围水面、堆弃废渣和垃圾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