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招用或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的;
(三)寺院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为僧尼的;
(四)利用宗教活动妨碍学校教学或干预义务教育的;
(五)在学校传播淫秽物品或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的;
(六)在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或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七)破坏、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和其它设备、设施的;
(八)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