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勘察、鉴定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及时安排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挪用和挤占义务教育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

(五)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的;

(六)未及时排除学校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师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