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义务教育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各项需求。义务教育资金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