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