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教师进修、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毕业后回原单位任教。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