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生第十六条已修改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年龄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从事做工、务农、放牧、经商等活动和入寺为僧尼。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