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义务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