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从其财政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设立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创新和研发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