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