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