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