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