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