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