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