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