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