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