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