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