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三)负责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