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