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