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