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