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