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