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扣押禁用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扣押禁止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合配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查封、扣押的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