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