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房施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