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因建设需要拆除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等杂项建筑设施,拆迁人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