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和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确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