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四十条已废止拆迁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