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