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