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公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