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