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