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使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