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立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