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立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