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得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使用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地力、施肥效应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和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