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向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附近建设有污染环境、损害西湖龙井茶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的项目,应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必须予以搬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