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西湖龙井茶基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西湖龙井茶基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挖塘养殖。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