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保护,禁止除下列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

(一)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和考察活动;

(二)行政管理活动;

(三)船舶在大山南端与门屿岛之间航道内的无害通航;

(四)经省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特别许可的其他活动。

平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将一级保护区内门屿尾村的居民迁出,妥善安排迁出居民的生活和生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